6)获证后的监督。
为保证认证证书的持续有效性,对获得认证的产品根据产品特点安排获证后的监督,认证实施规则中对此做出了详细规定。值得一提的是,获证后的监督包括两部分的内容,即产品一致性审查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
4.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是证明《目录》内产品符合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并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证明文件。为便于监管,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其具体内容包括:
1)申请人
2)制造商
3)产品名称、型号或者系列名称
4)产品的生产者、生产或者加工场所
5)认证模式
6)认证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则
7)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8)发证机构
对于第一批《目录》内的产品,所有认证实施规则对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均未做固定时限的要求。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获证后的监督来保障。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为:CCC。认证标志是《目录》内产品准许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的证明标志。标志的样式和使用规定见后续章节。
5.认证的注销、暂停和撤消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
1)认证实施规则或有关标准、技术规则变更,认证证书持有人认为产品不能满足上述变更要求的;
2)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再生产的;
3)证书超过有效期,证书持有者未申请延续的;
4)证书持有人申请注销的。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认证机构应暂停认证证书:
1)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违反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认证机构要求的
3)监督检查结果证明不符合认证实施规则要求的。
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应撤消认证证书:
1)暂停认证证书期间内,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2)监督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
3)因缺陷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有关方面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义务
1.指定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义务:
1)接受国家认监委的监督
2)在指定范围内开展相应工作
3)保证认证、检测、检查结果的准确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保守认证产品、申请人、生产厂的技术秘密
5)未经许可不得向其他机构转让认证受理、认证决定、检测、检查权力
6)不得从事与本机构业务相关的咨询服务
7)不得擅自与其他机构签署关于认证结果、检测结果、检查结果的相互承认协议
8)配合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9)建立申诉、投诉机制,公正处理认证争议。
2.〈目录〉内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和经营活动的使用者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义务:
1)自觉提出认证申请
2)保证提供实施认证的必要条件
3)保证获得认证的产品始终符合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4)保证销售、进口和使用的产品为获得认证的产品
5)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
6)不得利用CCC认证标志误导消费者
7)不得转让、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部分出示、部分复印认证证书
8)接受执法监督部门的执法检查
9)对生产、销售、进口的《目录》内产品承担安全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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